重庆网页设计联盟QQ交流群
作者:Efront 日期:2007-03-25
[公告]关于建立友情链接的说明
作者:admin 日期:2006-10-20
[推荐]奇趣探索交流QQ群
作者:Efront 日期:2008-11-03

“武圣”关羽是否有后人?
兵马俑并非秦始皇陪葬品而是另有其人?
中国古代传国玉玺下落之谜?
三国时代地球就曾发现火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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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古谜团:历史上孟姜女真的哭倒了长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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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严重谴责"小偷"行为
作者:admin 日期:2008-07-25
[公告]本博客将在2008年2月1日转移地址
作者:admin 日期:2008-01-27
祝贺第二届重庆互联网大会胜利召开
作者:Efront 日期:2007-08-20

全体与会成员合影(知道哪位是我吗?呵呵)---图片来自IT江湖
2007年8月18日,由重庆市电子商务协会网站分会主办的“2007重庆互联网站长大会”在重庆富丽大酒店胜利召开,来自重庆网监、版权局、电子商务协会等部门的领导出席了此次大会。本次大会共有重庆地区的站长、网络公司代表170余人参加。
网站分会的主管单位电子商务协会的理事长周祥瑜在会议发言时,对网站分会在过去一年中为推动重庆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所做出的成绩表示了肯定,他认为,网站分会从去年正式挂牌从民间组织转变成为正式协会以来,在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成员服务等当面做出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他希望,网站分会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和共同努力下,得到健康发展,为我市信息服务产业的发展贡献我们应有的力量。
在过去的一年里,网站分会通过举办“首届网络重庆高峰论坛”、“2006年重庆互联网站长大会”、“2007重庆市互联网项目风险投资预演”、大学生实习培训等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为重庆的互联网同行提供了交流学习机会,成为重庆互联网同行沟通和发展的新平台。在与政府沟通方面,在电子商务协会的大力支持下,网站联盟积极为重庆的互联网行业发展献言献策,多次参加市信息产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主管部门的“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工作会,为互联网行业发展争取政策,部分企业已获得政府科技基金、政府科技贴息、财政返税、大学生就业基金支持。
[前沿]祝贺奇趣网日均访问IP数达到550
作者:Efront 日期:2007-08-05
[祝贺]旗下网站--奇趣网、艾优狗试运行
作者:admin 日期:2007-04-28

热烈祝贺旗下网站--奇趣网(www.4908.cn)、艾优狗(www.iyogo.cn)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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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私自转载博客最高可被罚款10万元
作者:Efront 日期:2006-10-31
2006年10月31日 转自 重庆时报
本报讯 (记者 唐国利) 未经本人同意将博客内容进行转载、未经许可提供免费下载音乐以提高点击率、输入手机号码收费看电影却未经授权……从11月1日开始,我市将开展打击网络侵权专项行动,以上网络侵权行为最高将被处以10万元罚款。
为方便更多人进行举报和投诉,市版权局特公布举报投诉电话:023-67502723,市民还可登录重庆市版权局网站进行举报登记。
“三无”网络成打击重点
市版权局通报,我市主城区在线运行服务器共3500台,其中私人服务器800台,但在版权局进行登记的网站却只有63家。今年上半年,版权局共办理版权侵权案件38件,其中网络侵权案件4件。
据了解,打击网络侵权专项行动的重点对象为:从事侵权盗版活动的“三无”网络,通过互联网非法传播音乐、电影、软件、教科书等作品的侵权行为。
“网络盗版”最高罚10万
到底哪些行为属于“网络盗版”?市版权局相关人士介绍,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提供免费下载的MP3以增加网站的点击率、不经权利人授权就把其电影上网谋取经济利益,甚至未经本人同意,将博客内容进行转载,这些都属于侵权行为,这样的“网络盗版”行为都属于打击范围。
本报讯 (记者 唐国利) 未经本人同意将博客内容进行转载、未经许可提供免费下载音乐以提高点击率、输入手机号码收费看电影却未经授权……从11月1日开始,我市将开展打击网络侵权专项行动,以上网络侵权行为最高将被处以10万元罚款。
为方便更多人进行举报和投诉,市版权局特公布举报投诉电话:023-67502723,市民还可登录重庆市版权局网站进行举报登记。
“三无”网络成打击重点
市版权局通报,我市主城区在线运行服务器共3500台,其中私人服务器800台,但在版权局进行登记的网站却只有63家。今年上半年,版权局共办理版权侵权案件38件,其中网络侵权案件4件。
据了解,打击网络侵权专项行动的重点对象为:从事侵权盗版活动的“三无”网络,通过互联网非法传播音乐、电影、软件、教科书等作品的侵权行为。
“网络盗版”最高罚10万
到底哪些行为属于“网络盗版”?市版权局相关人士介绍,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提供免费下载的MP3以增加网站的点击率、不经权利人授权就把其电影上网谋取经济利益,甚至未经本人同意,将博客内容进行转载,这些都属于侵权行为,这样的“网络盗版”行为都属于打击范围。
Tags: 公告









